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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行医应区分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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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ong196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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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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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行医应区分三种情况
处理非法行医应区分三种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
李
栋
张关生
适用法律,必须找准法律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处理非法行医行为也必须正确选择相应的法规,否则就会执法犯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不能让人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法律的缺陷和漏洞,只能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来弥补,完善后的法律只能去规范以后的行为,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处理非法行医,我们必须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以选择恰当的法律制度。
1
执业医师非法行医
有执业资格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而执业的行为,适用执业医师法。常见于:在非执业地点执业或在非法医疗机构执业的;超出注册范围执业;因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而暂停执业活动后继续执业的行为;执业医师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违反《
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2
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应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如医疗机构超注册范围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执业或未及时换发执业许可证情形下的执业行为;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行为;执业医师在医疗机构内超范围执业的行为;其他合法机构无证行医的行为。
3
无执业资格人员或机构的非法行医行为
通常所说的非法行医行为指的就是这类既无执业医师资格又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医行为,甚至是一些野医、游医,其危害性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应该是治理非法行医的重点。对这类违法行为,现存的法律只有刑法上有所规定,即刑法第
336
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目前适用非法个体行医的唯一法律,根据这项法律非法行医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条件,构成非法行医罪,主要应看其“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就可以依据该法进行法律制裁,否则就不能给予相关处罚。
但这里没有说明何谓“情节严重”
?
这就为办案留下极大的弹性,法官也难以掌握尺度,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非法行医行为越来越严重,而受到非法行医处罚的人员少之又少的原因所在。再说如此众多的非法行医行为并不都能够触犯刑法,在触犯刑律和合法行医行为之间还有很大的灰色空间,这个空间如何去规范?我们目前缺乏正是这样一部法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虽然都有规范制裁非法行医的规范,但因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有明确规定,用此来调整非法行医行为就显得不合适。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就不可能从源头上消除非法行医;因此我们建议尽快修改《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使其适用范围能够囊括各种行医人员和行医行为,或者尽快制订一部《打击非法行医的条例》来填补目前法律空白,真正从制度上制止非法行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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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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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在健康报4月1日6版发表,有删节。特此向报社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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