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将患者定位为消费者
不宜将患者定位为消费者
江苏省常州监狱医院 黄永良
健康报7月10日刊登李栋同志《承认患者是消费者又如何》一文,作者认为药品是商品,患者使用了商品,所以患者就是消费者,最起码是特殊消费者群体,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患者就是患者,如果承认患者是消费者就会误导患者的就医和医生的从医行为,加剧医患矛盾,不利于改善医患关系,理由如下:
一、医生的职责决定了患者就是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生的职责是什么?是治病,而不是推销药品和医疗服务的营业员,医生的职责决定了医生选择药物、选择检查、选择何种医疗服务(治疗方法)等医疗行为必须按医疗原则办事,患者应该用什么药,不应该用什么药,要以患者的最佳疗效、最小危害、最低代价为前提,而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前提;该用什么检查要以确保患者最安全、最优化为前提,绝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前提。如果放弃了如上原则,医生百般迁就患者,患者点什么药就开什么药,患者点什么检查就做什么检查,就不是对患者负责,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医生。如果任由患者选择这种医疗服务,而拒绝那种医疗服务,不仅会对治疗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会有危害患者生命之忧。如果医生不是为了治疗需要而是一切为了经济去推销药品、检查、医疗服务(治疗方法),那么,必将滋生医疗行业腐败,医生将不是真正的医生,这跟商人又有什么区别?
二、患者到医院就诊动机决定了患者就是患者,不是消费者,患者到医院的目的是看病,而不是为了“享受”。有些疾病的治疗方法、检查方法会使患者感到很痛苦,患者本意不想接受此类医疗服务,但为了治好病,确保健康和安全,消除疾病导致的更大痛苦,就需要接受医生的建议和决定。患者的就医过程不像消费者到商场购物、上酒店点菜、上娱乐场所游玩那样随意,凭自己好恶来决定;救死扶伤的医院是有原则、规范的,不可能允许随意点药、点检查、点医疗服务(治疗方法),对患者的一切服务应会根据治病的需要,遵循医疗原则办事,应用什么药,应做何种检查,应接受何种医疗服务(治疗方法),什么时候接受医疗服务(治疗)应接受医生的建议和决定。如患者腹痛要求使用杜冷丁,那就不行,医生必须做各种检查后,明确诊断后还要根据适应证才能使用。一个恶性肿瘤患者应该手术治疗,患者怕痛,怕手术可能导致机体伤害,如果患者不愿选择手术医疗服务,那么医生在说明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后,会让患者签字承担不愿选择手术医疗服务的责任。如果认定患者是消费者,那么患者家属将可以拒绝许多合理的医疗服务,患者本来有治疗希望的疾病就可能因不孝之子吝惜钱财的一念之差而错失治疗良机。
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决定了患者就是患者而不是消费者。比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患者必须隔离治疗。像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旦发现就必须隔离治疗,不管患者愿意不愿意接受医疗服务都得接受,容不得患者说不。国家目前实行结核病免费治疗策略,患者无需掏钱就能得到治疗。吸毒患者不管是否愿意都得接受戒毒医疗服务而积极戒毒。一个精神病患者有自残及危害社会倾向时,必须接受约束及医疗保护服务,也容不得患者说不。
四、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就是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疾病的未知性,诊断、治疗的探索性和疾病的突发性(如意外死亡、意外伤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有可能造成患者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形发生,因此,无法对患者实现包治、包好、包无伤残的“三包”。所以,也不能用消费者权益法处理医患矛盾。
一句话,患者就是患者,不宜将患者与消费者画等号,否则患者点检查、点医生、点药这些令医生、社会头痛的现象永远无法解决,医患矛盾无法根本消除,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将永远是句空话。
网络编辑: 来源: 健康报 发布日期:20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