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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告知义务担责应区别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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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告知义务担责应区别不同情况

因告知义务担责应区别不同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 李 栋
目前患者喜欢以医护人员违反告知义务、侵犯其知情同意权为由起诉医院,法院也乐意以此由责成医方赔偿,这种案例各地均不少见,可以说有些滥诉滥判的倾向。如果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医护人员到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我认为简单地让医护人员担责的做法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医学发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医护人员担不担责、担多大的责任,关键应看违反告知义务后给患者带来什么样的伤害,也就是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知情同意权被侵害后出现的后果可能有三种:
一是医护人员的行为及时有效地消除患者的病灶,使患者的身体得以康复,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也就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此时医护人员行为虽然违反告知义务,即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患者是受益者,此时应让医方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让医方赔偿,就必然形成受益人更受益,而付出劳动的人却要受罚,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民法一个基本赔偿原则是赔偿损失,既然患者没有损失,那能赔偿什么?这种情况类似“善良管理人”的情形,善良管理人无因管理他人财产,如果他人财产没有受到损失,甚至增值,就不存在赔偿的义务;否则话,因善良管理人的无因管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对这种情况医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也不应当支持,因为患者不仅身体上没有损害,而且受益,那么受益人还会受到精神伤害吗?如果法院支持患方的要求,必然会鼓励恶意投诉,目前这种事例不少。比如一个术前诊断急性胃穿孔的患者,在作修补手术过程中,主治医师发现穿孔系胃癌所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即给患者做了胃癌根治手术,病人术后恢复良好,也免去二次手术之苦;这种情况主治医师虽然没有给患者充分的告知,但患者是受益人,医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是在没有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也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尽管患者疾病得到了有效的治疗,但给患者造成了其他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选择权,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失,但应当考虑患者受益和损害程度,适当减轻医方责任。假设在上述胃穿孔胃癌的病例中,医生在没有充分告知情况下私自为患者改变了手术方式,虽然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但术后给患者留有严重的并发症,医生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一种情况:一种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法,医生擅自为患者做了选择,结果患者没有完全康复,或者没有达到患者理想的地步,这种侵犯患者选择权的行为也应该担责。
三是医护人员在没有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又违反诊疗常规,不仅没有减轻患者病痛,反而给患者造成了其他伤害,这完全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比如上述胃穿孔胃癌的病例中,如果医生有违反操作常规行为,术后给患者留有严重的并发症,医生就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术前医生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也不能免除医生因违规操作而给患者带来伤害的责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医护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不能或不可能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情况,此时医护人员做出的选择都是从患者利益出发,很少考虑个人的利益,希望广大患者和社会能够理解这一点,因为我们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当然作为医生、护士,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履行好告知义务,让患者自主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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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得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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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此文主要内容发表在健康报1月29日卫生与法栏目,编辑同志将题目改为《因告知义务担责应区别三种不同情况》,文字顺序也有调整,在此对报社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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