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dong19630714 2008-3-10 21:38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
[align=center][align=center][color=#009900][size=6][b][font=宋体][size=14pt]患者是不是消费者?[/size][/font][/b][b][size=14pt][/size][/b][/size][/color][/align][/align]
[align=center][align=center][color=#009900][size=6][font=宋体][size=12pt]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size][/font][size=12p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李[/size][/font][size=12p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栋[/size][/font][size=12pt][/size][/size][/color][/align][/align]
[color=#009900][size=6][font=宋体][size=12pt]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讨论过很长时间,最终也没有统一结论。不过我认为,患者肯定是消费者,但他们是消费者中的一群特殊群体,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患者权益是不利于对患者权益保护的。[/size][/font][size=12pt][/size][/size][/color]
[color=#009900][size=6][font=宋体][size=12pt]回答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首先要看患者的就医行为是不是消费行为;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患者的就医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因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才是消费行为。从这个字面上讲就医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其来源于传统观念认为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基本需求。其实医疗需求是人类生存第五大基本需求,而且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出现,人类要生存、要长寿,就必须要有健康的体魄,人类对医疗保健的需求越来越大,人类生存对医疗保健行业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与此同时,作为与人类发展并生并存的医疗保健行也正在日新月异地发展着,紧随着人类需求而发展。既然医疗保健已成为人类生存基本需求,就不能否认人们为生存而购买的与医疗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是消费行为。[/size][/font][size=12pt][/size][/size][/color]
[color=#009900][size=6][font=宋体][size=12pt]还有一种观点是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者,患者得到身体上的康复,也就是医生的劳动成果不是产品,其实这与就医行为是不是消费行为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医生的劳动成果肯定不是普通的产品,这好比人们进歌舞厅,在歌舞厅人们消费的是服务,歌舞厅为人们提供的也是服务,歌舞厅最终的产品是什么?总不能说产品是人,其实歌舞厅真正的产品是大家看不到的,就是人们在歌舞厅中得到的精神上享受,获得了一种心理上的愉悦。没有直观的产品,并不妨碍到歌舞厅的消费者对歌舞厅的服务缺陷提出投诉;同样医生提供的也是一种服务,医生的劳动成果也不是一种直观的简单的产品,而是人们生理心理健康的恢复与否,是一种比普通产品更高级的劳动成果,这种劳动成果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但这也并不能否认患者的就医行为是消费行为,也就不能阻止患者对其就医过程中感受到的服务缺陷提起消费投诉。把服务本身与服务的结果等同,就好比把劳动与劳动成果等同一样,是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过程有缺陷,不代表劳动的成果也必然存在缺陷;劳动过程没有缺陷,也不一定产出的就一定是优质的产品,但一定是合格产品。服务也是如此。[/size][/font][size=12pt][/size][/size][/color]
[color=#009900][size=6][font=宋体][size=12pt]还有一种观点,医学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行业,医患之间难以实现等价交换,进而否认患者是消费者。的确,医学是一种高技术行业,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但是承担这种风险的主体是谁?是医生?当然不完全是;医生所承担的风险仅仅是职业上的失败或成功,而患者所承担的风险却是以生命和承载生命的机体健康为代价,两者孰轻孰重,不言自喻;也就是说这种高度风险的承担者首先是患者,其次是医生。至于不能等价交换,这恰恰反映医学的高技术性能,也不是医疗服务的特点,而是技术性服务的共同性,比如一条技术性建议本身可能值不了多少钱,但如果转化成生产过程可能就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医疗服务的独特性在于其结果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补偿性、不可恢复性,这就要求医疗服务必须是高质量的、高精确性的,但肯定也是有缺陷的。患者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给医生,也就有理由要求医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当然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也要支付较高的服务成本。还有一点,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接骨钢板、治疗仪器等等,无一不是商品,如果否认患者是消费者,实际上就否认这些物品的产品性,也使患者本应获得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会使与健康相关产业失去极有力的监督途径。[/size][/font][size=12pt][/size][/size][/color]
[font=宋体][size=12pt][size=4][color=#009900]既然患者是消费者,那能否适用消法来保护患者的利益呢?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两种敌对的观点:一是适用消法保护患者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一是适用消法有利于患者的保护。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误解,因为我们既然提倡法制,人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无论你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各种服务的提供者,你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既然如前述,我们不能否认患者是消费者,也就不能否定患者可以得到消法的保护。但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为患者提供完全的保护,因为与患者的生命利益相比消法为患者提供的保护是没有力量的。医疗服务给患者带来的伤害具有不可补偿性,也就是说很难用一种客观的尺度去评价治疗手段为患者带来伤害,更难以说明其给患者带来利益风险的比例。在治疗手段没有给患者带来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一些利益可以借助消法来维护,如涉及产品质量、产品及服务价格问题,甚至医疗机构涉嫌欺诈、虚假广告等问题,是完全可以适用消法的。但如果患者有明显的人身伤害,单用消法是不适宜,此时必须借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才能为患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当然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乏有冲突的地方和缺陷,从而弱化其对当事人的保护力量,但与消法相比它所提供保护更完全更有力。理想的办法是尽快制定《医事法》,用一部法律来统一调整医患关系,切实起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color][/size][/size][/font][size=12pt][/size]
[size=12pt][font=Times New Roman][size=5] [/size][/font][/size]
lidong19630714 2008-7-12 22:15
本文摘要在健康报2008年7月10日第4版思考栏目发表,题目《承认患者是消费者又如何?》
lidong19630714 2008-7-25 18:59
不宜将患者定位为消费者
不宜将患者定位为消费者
江苏省常州监狱医院 黄永良
健康报7月10日刊登李栋同志《承认患者是消费者又如何》一文,作者认为药品是商品,患者使用了商品,所以患者就是消费者,最起码是特殊消费者群体,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患者就是患者,如果承认患者是消费者就会误导患者的就医和医生的从医行为,加剧医患矛盾,不利于改善医患关系,理由如下:
一、医生的职责决定了患者就是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生的职责是什么?是治病,而不是推销药品和医疗服务的营业员,医生的职责决定了医生选择药物、选择检查、选择何种医疗服务(治疗方法)等医疗行为必须按医疗原则办事,患者应该用什么药,不应该用什么药,要以患者的最佳疗效、最小危害、最低代价为前提,而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前提;该用什么检查要以确保患者最安全、最优化为前提,绝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前提。如果放弃了如上原则,医生百般迁就患者,患者点什么药就开什么药,患者点什么检查就做什么检查,就不是对患者负责,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医生。如果任由患者选择这种医疗服务,而拒绝那种医疗服务,不仅会对治疗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会有危害患者生命之忧。如果医生不是为了治疗需要而是一切为了经济去推销药品、检查、医疗服务(治疗方法),那么,必将滋生医疗行业腐败,医生将不是真正的医生,这跟商人又有什么区别?
二、患者到医院就诊动机决定了患者就是患者,不是消费者,患者到医院的目的是看病,而不是为了“享受”。有些疾病的治疗方法、检查方法会使患者感到很痛苦,患者本意不想接受此类医疗服务,但为了治好病,确保健康和安全,消除疾病导致的更大痛苦,就需要接受医生的建议和决定。患者的就医过程不像消费者到商场购物、上酒店点菜、上娱乐场所游玩那样随意,凭自己好恶来决定;救死扶伤的医院是有原则、规范的,不可能允许随意点药、点检查、点医疗服务(治疗方法),对患者的一切服务应会根据治病的需要,遵循医疗原则办事,应用什么药,应做何种检查,应接受何种医疗服务(治疗方法),什么时候接受医疗服务(治疗)应接受医生的建议和决定。如患者腹痛要求使用杜冷丁,那就不行,医生必须做各种检查后,明确诊断后还要根据适应证才能使用。一个恶性肿瘤患者应该手术治疗,患者怕痛,怕手术可能导致机体伤害,如果患者不愿选择手术医疗服务,那么医生在说明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后,会让患者签字承担不愿选择手术医疗服务的责任。如果认定患者是消费者,那么患者家属将可以拒绝许多合理的医疗服务,患者本来有治疗希望的疾病就可能因不孝之子吝惜钱财的一念之差而错失治疗良机。
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决定了患者就是患者而不是消费者。比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患者必须隔离治疗。像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一旦发现就必须隔离治疗,不管患者愿意不愿意接受医疗服务都得接受,容不得患者说不。国家目前实行结核病免费治疗策略,患者无需掏钱就能得到治疗。吸毒患者不管是否愿意都得接受戒毒医疗服务而积极戒毒。一个精神病患者有自残及危害社会倾向时,必须接受约束及医疗保护服务,也容不得患者说不。
四、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就是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疾病的未知性,诊断、治疗的探索性和疾病的突发性(如意外死亡、意外伤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有可能造成患者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形发生,因此,无法对患者实现包治、包好、包无伤残的“三包”。所以,也不能用消费者权益法处理医患矛盾。
一句话,患者就是患者,不宜将患者与消费者画等号,否则患者点检查、点医生、点药这些令医生、社会头痛的现象永远无法解决,医患矛盾无法根本消除,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将永远是句空话。
网络编辑: 来源: 健康报 发布日期:2008-07-25
lidong19630714 2008-8-3 15:24
承认患者是消费者又如何?
承认患者是消费者又如何?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 李 栋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讨论过很长时间,尚没有统一结论。笔者认为,患者肯定是消费者,但他们是消费者中的特殊群体,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患者权益,是不利于对患者权益保护的。
纠正几点认识上的偏颇
有一种观点认为“患者的就医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因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才是消费行为。从字面上讲就医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医疗需求是人类生存第五大基本需求,而且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出现,人类生存对医疗保健行业的依赖也越来越强;同时,医疗保健行也紧随着人类需求而发展。既然医疗保健已成为人类生存基本需求,就不能否认与医疗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是消费行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患者的康复是医生的劳动成果不是产品。医生的劳动成果不是一种直观的简单产品,而是人们生理心理健康的恢复与否,是一种比普通产品更高级的劳动成果,这种劳动成果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但这并不能否认患者的就医行为是消费行为,也不能阻止患者对其就医过程中感受到的服务缺陷提起消费投诉。
把服务本身与服务的结果等同,就好比把劳动与劳动成果等同一样,是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过程有缺陷,不代表劳动的成果也必然存在缺陷;劳动过程没有缺陷,也不一定产出的就一定是优质的产品,但一定是合格产品。服务也是如此。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医学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行业,医患之间难以实现等价交换,进而否认患者是消费者。
不错,医学是一种高技术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但是承担这种风险的主体是谁?是医生?不完全是。医生所承担的风险仅仅是职业上的失败或成功,而患者所承担的风险却是以生命和承载生命的机体健康为代价,两者孰轻孰重,不言而喻。也就是说,这种高度风险的承担者首先是患者,其次才是医生。至于不能等价交换,这恰恰反映医学的高技术性能。
医疗服务的独特性在于其结果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补偿性、不可恢复性,这就要求医疗服务必须是高质量的、高精确性的,但肯定也是有缺陷的。患者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给医生,也就有理由要求医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当然,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也要支付较高的服务成本。
还有一点,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接骨钢板、治疗仪器等等,无一不是商品,如果否认患者是消费者,实际上就否认这些物品的产品性,使患者本应获得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会使与健康相关产业失去极有力的监督途径。
制定《医事法》保护医患合法权益
既然患者是消费者,那么能否适用消法来保护患者的利益呢?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是适用消法保护患者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一是适用消法有利于患者的保护。
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误解。因为无论你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各种服务的提供者,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既然我们不能否认患者是消费者,也就不能否定患者可以得到消法的保护。但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为患者提供完全的保护,因为与患者的生命利益相比,消法为患者提供的保护是没有力量的。因为医疗服务给患者带来的伤害具有不可补偿性,也就是说很难用一种客观的尺度去评价治疗手段为患者带来伤害,更难以说明其给患者带来利益风险的比例。因此在治疗手段没有给患者带来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一些利益可以借助消法来维护,如涉及产品质量、产品及服务价格问题,甚至医疗机构涉嫌欺诈、虚假广告等问题,是完全适用消法的。但如果患者有明显的人身伤害,单纯用消法是不适宜的,此时必须借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才能为患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当然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乏冲突的地方和缺陷,从而弱化其对当事人的保护力量,但与消法相比它所提供的保护更完全,更有力。
理想的办法是,尽快制定《医事法》,用一部法律来统一调整医患关系,切实起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 健康报 发布日期:200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