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 给我的留言

给 夏松青 留言

  

(可选)

查看历史记录 独步天下 留言于2008-12-03 18:08:55
参 考 文 献

     1.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讲义.第一版.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12.
     2.陈天池,张世信主编.中国行政法辞典.第一
      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14~15.
     3.同(2):18.
     4.同(2):17.
     5.同(2):15.
     6.沈杰.医疗服务的政策走向及政府角色.中国
      卫生政策.1995,(6):18~19.
     7.同(2):7.
     8.同(1):12.
     9.同(1):73~76.
     10.傅季重主编. 哲学大辞典·逻辑学卷. 第一
      版.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188.
     11.同(10):115.
查看历史记录 独步天下 留言于2008-12-03 18:08:39
   由上可见,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隶属于卫生部、厅、局(市局、区局)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作为具体承担、实施“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这种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无疑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的第二类,即“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关,即设在最基层的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执行任务的工作机构”,它们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经办“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这项特定事务,是部、厅、局派在基层工作的职能机构,是部、厅、局的代表机构,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属于具体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类别,完全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此外,和平环境下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综合国力的竞争,由于健康保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故也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与政治承诺。在当今卫生改革风起云涌的历史时期,政府的作用日益加强,不管是什么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卫生服务体制的国家,总体上说,政府在推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越来越重要;组织起更有效的卫生服务,为改善人民健康状况和提高人民生活素质服务,正越来越明确地成为政府对人民的政治承诺,成为政府能否合格地代表人民利益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这也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与趋势。[6]所以,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行政主体资格,系由其本身固有的特性与任务所决定,并不因“患者支付费用”而消失。否则,报户口、申领身份证、车辆办牌照……这些同样伴有“支付了费用”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难道都变了性质!再者,若认定医-患关系为“花钱买服务的”的“二者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普通买卖关系,那么,对身无分文的危、急、重病人的推诿、拒绝治疗,便合(民)法化了,充其量也只是个道德问题,从而规避了法律责任,岂不荒谬!

        三、 关于授权与委托

   撇开是否国家行政机关不谈,换个角度而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行政主体资格,依然不容抹杀。因为行政主体的概念不完全等同于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是行政主体。[7]即,行政主体既可以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经授权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组织。[8]被授权人和被委托人可以是社会组织、团体、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种技术检验与鉴定机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9]可见,并非“只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仅是成为行政主体的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当有事物情况p,就必定有事物情况q时, p就是q的充分条件。[10]),而非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当没有事物情况p,就没有事物情况q时, p就是q的必要条件。[11])。“医疗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患者之间是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的观点,无视“授权”、“委托”的途径,混淆了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的区别,显然是错误的。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运作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作,除了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的临时或长期专业工作(如征兵体检、高考体检、驾驶员体检等)外,几乎都处于卫生行政法律的规范之下,如食品卫生管理、药品管理、国境卫生检疫管理、传染病防治管理、妇幼保健管理、爱国卫生运动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皆从各自的范围委授医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相应的职责、权力。即,各单位在绝大部分正常业务工作范围内,都是被授权人,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综上所述,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查看历史记录 独步天下 留言于2008-12-03 18:08:17
2、南京白下区法院采飞认为:“只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医疗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患者之间是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见《服务导报》95年12月25日)与此雷同的是,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办公室主任孙东东认为:“医患关系肯定是民事关系,因为医院不具行政单位性质,它是事业单位。医院本身职责是治病救人,本身不履行政府职能。”(见《南方周末》2000年4月21日第十五版)
   这是两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的误解行政法学相关理论的例子,笔者将结合本文的论述,兼驳之于后。

      二、医疗单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其相对一方的非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主体可以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1]而国家行政机关,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而组成的管理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职权性质,国家行政机关可分为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前者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统一领导各行政机关的工作,其行政活动带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后者是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职能机关。[2]国家行政机关为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而设置的工作机构即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经办某项特定事务。其法律地位按隶属机关级别来确定:(1)隶属于一级政府的职能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隶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机构,属于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3)部、委、厅、局派在基层工作的职能机构,是它们的代表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3]国家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依法经过批准而在其本部机关之外设立的代行其部分职权的工作机构,叫派出机关。分三类:(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关,即设在最基层的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执行任务的工作机构。如公安派出所。(3)一级政府派驻在辖区外的代表机构。[4]作为一级政府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分五级:a.中央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c.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设区、县的市人民政府。d.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e.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5]
查看历史记录 独步天下 留言于2008-12-03 18:07:39
   医务实践既是关乎政治安定的社会事务,时刻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又是人命攸关的高科技专业活动,必须以博大精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所以,卫生法学的研究,也必须强调公共法学理论与实践同医学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协调。任何一方面的短缺,都会使卫生法学的研究走入偏狭的死胡同。不能兼顾两者的卫生法学理论,就会成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是谈不上什么生命力的。一方面,由基本上无医学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法学家们编撰的卫生法学专论、专著的发表、出版,层出不穷、蓬勃兴旺,而同时,医、患、法院三方却又都日甚一日地痛感“无法可依、无理论可循”,原因正在于此。“何氏之璧,焉得独耀于郑握;夜光之珠,何得专玩于隋掌”!于卫生法学来讲,此话千真万确。故,广大医疗第一线的医管工作人员,是可以并应当有所作为的。因此,笔者不揣鄙陋,提出“医疗事故经济补偿纠纷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详见《中国卫生事业管理》96年第6期)和“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详见《中国医院管理》96年第4期)的新观点。法学界的不同看法随之产生,举其要者如下:
   1、南京张晨律师认为:“医院和患者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患者支付费用,医院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故)二者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见《服务导报》95年12月15日)
 
查看历史记录 独步天下 留言于2008-12-03 18:02:07
再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 中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兼驳两个错误观点

胡晓翔

          摘   要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单
位,系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类别,亦是各种卫生
行政法律、法规的“被授权人”,具备行政主体
资格。其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 医疗单位 国
家行政机关 被授权人 行政主体 医-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一、 概  述
查看历史记录 夏松青 留言于2008-09-22 18:51:55
中国的许多问题都是“深层次”的。一小撮作孽,全国人受害。这次毒奶粉都跑出国界,殃及四邻了。究竟谁该承担责任?谁有资格承担责任。
查看历史记录 独步天下 留言于2008-09-21 21:29:41
广泛的奶品问题,仅仅是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又仅仅是整个环境问题的一个小部分。盲目混乱地“发展”到今天,许多问题是必然出现与不得不存在的。要改,实际上基本没有可能。

比如,盲目的集中城市化进程,全国出现无数的特大型城市,平面极大,人口密度极大,外来人口极多,那么,随之而来的,就必然是拥堵、空气和水体与土壤的全方位污染,就必然有各种档次的食品市场需求存在,就必然出现“空壳食品”和“毒食品”。

为何农村孩子受害多?因为年轻的乳汁丰富的母亲,已经随父亲流落在大城市打工呢。老年人带留守的小孩,怎么能不主要以奶粉来喂养呢?而进口高档奶粉,是他们能正常消费的么?于是,“空壳奶粉”(导致大头娃娃)、“毒奶粉”就“应运而生”啦。

因此,大头娃娃事件时,本人就表明观点:不治理源头,仅仅狠打奶粉厂家,没有大的用途。一时收敛,然后,必然“春风吹又生”。这不,才几年,就“升级换代”为“三聚氰胺奶粉”啦。等着吧,更“刺激”的信息,在后面呢。

本人甚至愿意真诚地呼吁,放过一切责任人和责任厂家,大家好好地反思“发展”模式的失误,然后,万众一心地纠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岂不皆大欢喜!这个呼吁,挨砖是必然的。但,是值得考虑的。
查看历史记录 独步天下 留言于2008-08-14 19:54:10
明早飞昆明,得8天大概不便上网.回来见.

2008-08-15 13:14:49

一路顺风!
查看历史记录 胡晓翔 留言于2008-07-31 00:55:31
好资料,对张老的印象,似乎就清晰啦.
夏松青的个人空间 查看历史记录 夏松青 留言于2008-07-30 22:17:32
张老先生一生低调澹泊、无欲无求,曾常年寓居于燕园女儿家。先生一生清贫,85岁的时候才分到一套普通的三居室,屋里摆设极为简陋,除了两书柜书几乎别无他物。老人为自己的住所起了个雅号叫“都市柴门”。他的书房里书卷气袭人,桌上摊着文房四宝和片片稿纸,书橱内列着古玩,以石头居多。张老谦称书房像“仓库”。;而于治学方面,他则一丝不苟,晚年仍拍案而起,痛批台湾某“国学大师”,可谓“后五四时代”学者风范的真实写照。追忆张先生,有人士叹,“他有着古代文人的风范”,更有后辈赞,“老头有骨气”。
查看历史记录 胡晓翔 留言于2008-07-30 18:36:41
近来,我特别喜欢收集张中行的书.
张中行(《青春之歌》里,余永泽的原型)晚年的〈负喧琐话>系列,<顺生论>等等,都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家常话.这些文字,只有饱经沧桑的老人才写得,也只有上些年纪的人才读得\识得.
说到这些好书,我都买到了,只是,基本不曾看过.偶尔翻翻,大约,不及其中百分之一吧.
工作,为了糊口,太忙乱,就轻忽了智慧的文字.于是,始终在浅薄中逡巡.
哈哈,忽然,我想到我之藏书,就如女人之与时装,皇帝之与后宫三千佳丽,政府之与领土,其藏,其买,其选,其争,也只是餍足"占有心"而已,"用",仅仅是"偶一为之",多数还是"冷落轻慢"了.
藏书,是高雅的文化;置衣,是浪漫的生活;佳丽三千,是皇家的做派;为一掊土,“一将功成万骨枯”,那是“崇高的”爱国主义。
于“占有心”窥之,其实一也!
这又是在下漏夜“讲哲学,用哲学”之一得也。
查看历史记录 胡晓翔 留言于2008-07-30 18:33:22
当探求真理成为你生活一部分、生命一部分的时候,就没有痛苦和枯燥,也没有终结了。除非,生命已经终止。哦,不,纵然一个生物学上的个体生命终了,他生前的呼号,将延续他的生物学生命。越具有学术内涵的呼号,生命越久远。从这个角度来讲,学术人,是长命百岁的!
陈照奇的个人空间 查看历史记录 陈照奇 留言于2008-07-30 13:00:00
您对中国医疗制度和改革的思考很有深度!
北方的歌者 查看历史记录 ahwangping2006 留言于2008-07-28 10:17:55
悄悄话,只给空间主人查看...
宫健 查看历史记录 宫健 留言于2008-07-28 09:29:57
您好,恭喜您当选本周博客之星(2008-7-28~8-2)!期待您更多精彩文章!
查看历史记录 夏松青 留言于2008-07-25 08:49:41
子曰: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叟哉?——《论语·为政》
查看历史记录 胡晓翔 留言于2008-07-24 23:41:37
2008-07-24 17:12:53

很精彩啊!不过很可惜,这种理性思考只能在私下里进行。难道,思想的火花只有在夜间才能更夺目?


黎明前的暗夜,你\我\他,是点点繁星,是粒粒流萤,汇聚出,朝霞万道!
查看历史记录 胡晓翔 留言于2008-07-24 14:58:29
地震期间的断想(网络部分发帖小集)

胡晓翔

●还没“满月”,当初对灾难的震惊,对苦难的惊骇,已经明显淡化了。
现在,对待地震灾难,对待受伤害者的苦难,已经没有震惊,没有惊骇,有的,只是从容的策划,淡定的的作秀,震灾是情节,拿受伤害者做道具,成就各色人等的各种表演目的。于是,事情未做,相机和DV先备,记者同行,施恩者的伟业,建立在受伤害者被曾经的苦痛一遍遍重复的刺激中。
马上,各路英雄、神圣就该闪亮登场了。
普天弹冠相庆,足够遮蔽灾害中曝露的隐患。各路豪杰添油加醋的路演,必定转移责任追究的视线。
于是,地震,开头以震撼,过程以轻松,结尾以喜庆,事后以忘却。
7万生灵,去了,也就去了.
假如换个城市再震一震,那就,再一模一样地重复一轮呗.

●地震,是显示器,把我们体制之弊显露无遗,假如不抓住机会促进深层次的变革,则近10万生灵就是白死.
面对灾害,我们的惯例,就是丧事喜办,用所谓的"英雄事迹"转移或冲淡失误,用先进宣讲代替反思,使得国民总是重复受害.
这次,其实也是打算如此的,只是在全世界有识之士的理性追问下,"喜办"以扯淡的荒谬戏,才没有轰轰烈烈地全面上演.但是,苗头还是开始慢慢出现了.
期望大家千万警惕,别被转移了关注的正确方向.
问责-变革-消灭隐患,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唯如此,才对得住死难的同胞,才是对子孙万代负责任的态度.

●一幅图片,就把“亲情无限”,诠释得形象、生动、深刻。
可是,假如这份震撼,不能震醒国人,不能促进体制变革,则,如此悲悯的场景,还会萦绕国人的前程。
地震,不可预测,但是,灾害,完全可以预防和减轻!
7万悲魂呢,我们还不反思、三思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之弊么?

●善良的百姓,需要什么?
这些天,有太多的震撼,也有很多的温情与感恩。
不过,看着那些生离死别,看着那些冒险救援,看着那些峰回路转,看着那些生死瞬间,我想起小时候语文课,老师给我们记录的大概是庄子的一句话:
相濡以沫于涸辙,何如相忘于大海!
是啊,平安是福,平淡是真。
而灾前的预防、预备,就是平安的基础,和平淡的前提。
“相濡以沫于涸辙”,是美德,是震撼,是镜头感,但是,又是痛苦、沉重和灾难。
让我们先全力抗灾,然后,莫忘反思,尽快促进所有的城乡建立健全落实减灾避险措施。
“相忘于大海”,是所有善良的人们的共同期盼。

●有一些"关心",叫无聊
大震带来大灾,全国民众乃至于世界各地都有形式不同的表示.
最热闹的,是捐款,单位\街头\居委会等等,劝捐活动可以说是真正的"盖边沉底".
许多人,把注意力放在议论别人\别国的捐款数额上,有的单位,也是有些"规则",按级别划档次.有的明星或企业家,更是被死死盯住.
本人以为,这样的"关心",实在是无聊.
在爱心的天平上,有的,只应当是善和美,不应当有具体的数目字!
所有做了表示的人们,不论其表示的形式是何种何样何规模,有这份心,就都是一样的可爱的人.
募捐或劝捐,不要变成了"绑捐",那,就是对爱心奉献的莫大亵渎.

●地震以来,我经历多次“劝捐”,虽然也没公开地抵制,随大流地出了一点钱,但是,内心还是有些不快的。
面对这么大的灾害,主动捐款,完全应该,且确实是一种美德的显现。之所以有些不快,是因为,我们的募捐,首先是异化了,“自愿”、“适度”、“量力而行”的捐款准则已经很难体会。其次是劝捐的主体、场合、形式、名义太多、太乱,从幼童到耆老,无一不是三番五次地“遭遇”劝捐,确实令不少人有“招架不住”之感。三,当“捐款”成为抗震救灾的主旋律时,其实就是本末倒置了,淡化了我们抗震切实措施的构思和落实,其实是有害救灾工作的。四,劝捐,其实也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形式,应该依法而行,否则,就变成实质上的重复“税收”了。

●三只眼,看地震
对一个月来铺天盖地的地震报道文字和图片,可以用3只眼看:
第一眼:作为一个普通人,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让感情的潮水放纵奔流”,宣泄过后,情愿不情愿地捐点款,喊喊口号,表个心口不一的态,这次当然还多了个默哀3分钟,也就“还得正常地过日子呢”。
第二眼:作为某个行业、专业领域内的救灾减灾科学研究者,分析其利弊得失,每天同步推演自己的预测和措施预备,及时议论与提出应对建议。这样,把坏事,当作实验,为今后的自己的工作质量的提高,进一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医务界,格外应当如此.
第三眼:从国家体制、社会治理、城乡建设等大局层面“宏大叙事”,为全国乃至于全人类吸取教训,推进更深层次的变革,出点力。
就大陆媒体来看,绝大多数也就是普通人的眼光,泪水之外,几乎没有什么东西。而上期的《南方周末》,就不一样了,3只眼,都有的。
诸位老朋友,震后一个月了,社会各行各业渐渐“常态”了,我们,也可以回顾一下,我们面对地震的资讯,用的是几只眼。

●代价与进步
平和时期,许多争执、争斗,似乎都理据十足、干劲十足,一旦陷身灾害,则又是一番感慨、一番感悟。
灾害,是B超,是X光,是病理切片,它可以探知和彰显人之情感的内涵和本旨。
一次灾难一番感悟,也还算有所得,只是,代价太大、成本太高。
不亲经灾害而同样有所悟,也是完全可以的,那,就是反思,那就是深思.
举一反三,感同身受;灾在汶川,思在全球。

2008-07-24 17:12:53

很精彩啊!不过很可惜,这种理性思考只能在私下里进行。难道,思想的火花只有在夜间才能更夺目?
罗海英的个人空间 查看历史记录 罗海英 留言于2008-07-16 20:37:35
政治话题,特别是当前而今眼下的政治话题特别敏感.所以评论也就政治化了.
罗海英的个人空间 查看历史记录 罗海英 留言于2008-07-15 21:46:52
谢谢您对我的肯定!
"警察"那篇文章据说由于涉及到政治问题,所以..................
371/212>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