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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消法调整的医患纠纷有哪些?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8-12 13:34:00 / 个人分类:医生手记

可用消法调整的医患纠纷有哪些?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 李 栋(271600)

        有选择地适用消法来解决医患纠纷,无论对患者还是医院,都可能是有利的,甚至可以达到双赢的结果,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医疗服务是一种有缺陷的服务,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补偿性,不可恢复性,个性化体验是评价服务质量的主要手段,因此不同的人、不同的环境可能对相同的服务产生天壤之别的感受,很难形成一套公认的客观的评价标准。在这种背景下,能否适用消法来保护患者的权益?

        我认为,从整体上来讲是不适用的,一方面因为消法很难为患者提供有力、彻底的保护,这我在《承认患者为消费者又如何》一文反复阐述;另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就很难使医患双方达成谅解和共识。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患者在医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产品、各种各样的服务,有时选择消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可能更便捷、更及时;对医院管理者来说,快速地解决一些简单、明了的纠纷对医院也不失一种明智的选择,对医院信誉和发展可能产生一些良好的影响。如果我们紧抱着患者不是消费者这样一种传统的观念,否定消法对患者的某些合理的保护作用,受害的不仅是患者,也包括医院和医务人员,能够受益只能是哪些在医药制造和购销活动中获得不法利益的人员,使他们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既然如此,哪些医患纠纷更适合用消法来调整?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非医疗技术服务引起的纠纷。这种服务缺陷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没有区别,比如地面没有做防滑处理导致病人跌倒,天花板跌落砸伤病人,食堂供应的食品造成患者食物中毒等。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近年许多医院伴随着诊疗活动开展的一些便民服务措施,比如导诊、导医和陪护提供的各种服务缺陷给患者带来的伤害,也可适用消法来维护患者的权益。

        其次,涉及产品质量及价格的纠纷。这包括药品、接骨钢板、血管支架、注射器、输液器等等一大批耗材,如果这些产品出现质量或者价格问题,患者完全可以选择消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有人说药品不是商品,或者说医院给患者提供的药品不是商品,那么药品供应商提供的药品是商品吗?供应商从批发商、批发商从药厂拿到的药品是不是商品?药厂的性质是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他生产的产品不是供自己用的,是用来交换赚钱的,肯定是商品,因为经济学上规定用来交换的产品叫商品;药厂生产的药品是商品,药品批发商-供应商-零售商,这一整个环节中药品都是商品,我想不会有人反对。假如某人在药店买到假冒伪劣药品,此人到消协投诉,我想消协应当受理,完全可以引用消法来维护患者权益,我想没有人会反对吧?如果药店说药品不是商品,买药的人是为了治病,消法是管不着的,我想任何人也不会同意!既然从药厂到药店,这一整个药品流通环节中,药品都是商品,怎么到了医院就变得不是商品吗?难道医院购买的药品是自己消费?如果那样,医院也是消费者。事实不是,事实是购进药品是提供给患者使用的,患者必须支付对价才能获得药品。通常是患者支付的药价要高于医院的进价,医院从中要获得一定的利益,因此医院的这种购销药品的行为具备了经营的性质,也就不能否认药品的商品性。因此,如果认定是药品质量和价格引起的纠纷,患者完全可以选择消法来保护个人的权益。同理,一次性耗材如果涉及质量和价格问题时,也适用消法。

        第三,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医疗技术服务引发的纠纷。比如目前一些医疗单位,为了扩大影响或者宣传,在媒体做广告、甚至以包治某病吸引病人,这实际上是合同法的邀约行为,因此而成立的医患关系符合民法上典型的合同关系。此时患者与医方发生的任何纠葛都可以援用消法或者合同法规定来解决。但是如果有明显的人身伤害,选用消法一定要慎重,因为虽然消法强调保护患者,消法规定也易于操作,但对患者的保护是不完全的。

        第四,涉及医疗服务收费、欺诈、虚假广告等争执。目前医疗服务价格多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有人认为公立医院执行的国家定价或指导价,价格偏低,不符合市场规律,不能援用消法;事实如此吗?目前在医药品流通领域出现一种怪现象,就是药店的零售药品价格、经销商手里的一次性耗材如接骨钢板等价格都低于医院的价格,后者的价格则低于国家的定价,这说明国家定价显著高于市场的调整价格。依此来否定消法在医药市场中的调节作用是站不住脚的。目前许多医院违反国家政策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出现“天价”医疗事件,其原因往往不出在国家定价上,而是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私自设立收费项目等,当然也包括过度使用贵重药品等。

        在医疗服务领域中,涉及欺诈和虚假广告的争执也不少,这是市场经济中经常出现的纠纷,也适用消法来处置。比如在医疗美容行业,工作人员任意扩大宣传医学美容手术的效果,以吸引顾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情形,都适合用消法来调整。曾经发生过一次性用品反复给患者使用的事件,而收费则按新的收费,显然损害患者的权益,这种事情即使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也应该按消法来保护患者的应得权益。


TAG: 患者 纠纷 山东省 消法 消费者

lidong19630714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lidong19630714   /   2008-08-22 22:57:29
此文摘要在健康报发表,如下:
可用消法调整的医患纠纷有哪些
李 栋
  
  有选择地适用消法解决医患纠纷,无论对患者还是医院,都可能是有利的,甚至可以达到双赢的结果。对此,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医疗服务是一种有缺陷的服务,个性化体验是评价服务质量的主要手段。由于不同的人可能对相同的医疗服务产生天壤之别的感受,很难形成一套公认的客观评价标准。在这种背景下,能否适用消法来保护患者的权益?我认为,从整体上讲是不适用的。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患者在医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服务,有时选择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可能更便捷、及时。医院也能快速解决一些简单、明了的纠纷,对医院的信誉会产生好的影响。那么,哪些医患纠纷更适合用消法来调整呢?

  首先是涉及非医疗技术服务引起的纠纷。这种服务缺陷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没有区别。如地面没有做防滑处理导致患者跌倒;食堂供应的食品造成患者食物中毒,以及导诊、导医和陪护等各种服务缺陷给患者带来的伤害等,可适用消法来维护患者的权益。

  其次是涉及产品质量及价格的纠纷。这包括药品、接骨钢板、血管支架、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耗材出现质量或者价格问题,患者完全可以选择消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有人认为,医院给患者提供的药品不是商品,这种说法欠妥。药厂的性质是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且药品在批发-供应-零售整个流通的环节中都是商品,到了医院就变得不是商品了吗?医院购进药品是提供给患者使用的,患者必须支付费用才能获得药品。何况患者支付的药价高于医院的进价,医院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医院购销药品的行为具备经营的性质,就不能否认药品的商品性。所以,因药品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医患纠纷,患者完全可以选择消法进行维权。

  第三是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医疗技术服务引发的纠纷。目前,一些医疗单位为了扩大影响,通过媒体做广告吸引病员,这实际上是合同法的邀约行为,形成的医患关系符合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如果出现明显的人身伤害,特别是出现因医疗服务收费、欺诈、虚假广告等发生争执,也适用消法来处置。比如,在医疗美容行业,工作人员任意扩大宣传医学美容手术的效果,以吸引顾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情形,都适合用消法来调整。曾经发生过一次性用品反复给患者使用的事件,而收费则按新的收费,显然损害患者的权益,这种事情即使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也应该按消法来保护患者的应得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
来源: 健康报 发布日期:2008-08-19
引用 删除 夏松青   /   2008-08-13 08:45:08
赞同!医患关系中确实存在许多简单商品交换,可以用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中最复杂的是“代理”关系。也就是患者与医生之间签定的不是简单的购买服务关系,而是由医生代替患者购买服务和商品的关系。
李占江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yingrizhixue   /   2008-08-12 14:41:24
5
宫健 引用 删除 宫健   /   2008-08-12 14:35:3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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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ong19630714

lidong19630714

李栋,1985年毕业于泰山医学院医学系获医学学士,2006年香港公开大学中国法律专业毕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任肥城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医师、业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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